车辆
赠与协议被视为一种诺成性的商业合同,完全能够通过双方
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和明确意愿的达成,达成合法的协议。因此,当我们要签订一份车辆赠与协议时,并不需要强制进行备案或者公证书的申请手续。然而,和一般的寄予协议相比,经过公证确认的车辆赠与协议却具备着独特且出色的法律效应,这种法律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一般的车辆赠与协议而言,赠与人在基础财产的所有权尚未交接之前,有权主动选择撤销协议;但这种情况在经过公证的车辆赠与协议中并不适用。换句话说,除了存在受赠人严
重伤害赠与人或是他/她的
直系亲属,以及对赠与人有明确
抚养责任但未尽职责的情况外,其它所有经过公证的车辆赠与协议不
可撤销,并且在赠与财产实际交付前,赠与人无权拒绝交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