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保证保险主要为规避因
当事人未履行特定经济合同而可能产生的经济风险提供保障。
实际上,此险种在操作过程中起着类似于金融监管机构的角色,首先它会牵扯到保
证人、被保证人及权利人这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而远非一般的仅有投保人和保险人这两方关系的
保险合同。
其次,与普通保险合同支付给受益人的赔款不同,合同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用往往被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服务费用,而非针对
赔偿金的责任预备金的支出。
尽管合同保证保险的发展历程较短,然而从传统意义上来说,银行业曾通过开具信用证以
担保国际贸易等重大经济合同的执行。
然而由于实施银行信用证的条件相对严苛且程序繁琐,这便引发了人们对于合同保证保险需求增加的现象,进而推动了该险种相关业务的快速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
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
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
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