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销售
伪造酒类产品的
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规定,生产商和销售商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过程中的混合、添入异物,以次品混充优质品,或者滥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替代品,则会被判定为掺杂、掺假等轻度违法行为。
同时,对于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不含)至二十万元人民币(含)之间的情况,将被处以两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不等的
刑罚,同时附加或单独收取销售金额超过百分之五十及少于二倍的罚款金钱。
如果销售金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不含)至五十万元人民币(含)之间,则可能面临二到七年的有期徒刑以及与销售金额相应的罚款。
而对于销售金额高于五十万元人民币并低于两百万元人民币的案件,将会判处七年或更长时间的重罪,并且同样需要按照销售金额比例缴纳罚款。
最后,对于销售金额超过两百万元人民币的严重
犯罪行为,将被判处最高长达十五年的有期徒刑,并且可能被收取额外的罚款或者没收所有财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