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您好!请尊记以下法律条款:
倘若有人遭到
拘留,警方必定会按照规章制度通知其亲属。
具体而言,公安机构在决定采取拘留措施时,必须向
当事人出示
拘留证明文件。
被拘留之后,除非存在因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极端主义活动罪行等可能危及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外,当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报被拘留者的
直系家庭成员。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在行使拘留权之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正式的拘留证明文书。
同时,拘留后须立即将被拘留者转往看守所予以关押约束,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若非眼中无法联络或者其他涉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极端主义活动罪行等可能影响到侦查工作的情况出现,在进行拘留的二十四小时内,必须向被拘留者的家人发出通报。
待妨碍侦查的情形消除之后,应该立即告知被拘留者的家人相关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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