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事故逃逸事件中,
责任人全责问题。
根据相关
法规,有以下情况应承担所有责任:
首先是发生在
道路交通事故之后且存在
逃逸行为的责任人;
其次是明知故犯地蓄意破坏、伪装现场,或者摧毁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重要
证据的责任人。
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追究,责任人抛车逃离现场,甚至躲藏起来躲避追捕的,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他相关责任人同样存在过失或者作为不当的话,那么可以适度降低原本属于逃逸责任人的责任。
但是,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逃逸
行为人同时存在着第一条所列的两项情节时,将不予减轻其所负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
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