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毫无疑问,犯罪行为人的严重猥亵行径需要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2.强制猥亵罪,其本质含义是指通过暴力、胁迫、药物、催眠等手段,对男女实施无耻的猥亵行为。
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核心在于侵犯了他人身体自由权、隐私权以及名誉权这三项基本人权。
其中,身体自由权是指他人在行动动作上的自主决定不受非法干扰的人格权益;
隐私权则是指个人对于与其公共利益不相连涉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所拥有的话语权,其核心是保护私有空间的不可侵犯(包括禁止窥探、猥亵等);
而名誉权,则是指个体针对自身特质及特色表现出的社会价值,从而赢得社会公众对其公允评价的权益。
强制猥亵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恶劣手段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这种猥亵行为非性交方式下的任何形式的淫秽行径。
强制猥亵罪的行为人主体多为普通民众。
从主观层面来看,犯强制猥亵罪者的行为多为故意为之,目的旨在激发他人的欲望,但并未附加性行为实施的意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