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刑事诉讼的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能够以法律协助的形式服务于
犯罪嫌疑人;
他们有权代表受害者进行
申诉或控诉;
同时亦可申请改变对嫌犯施行的强制性措施;
在此基础上,他们还拥有会见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人的权利,以便深入了解案件相关详情并提供法律专业咨询等等。
关于进一步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及的可能涉嫌罪行以及案件详细信息的需求,辩护律师有责任向侦查部门进行沟通与反馈。
此外,他们还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面对面交流与通信联系,以期获取更多相关讯息。
当然,这是基于其他
辩护人已经得到了人
民法院或是人民检察院的授权,并且必须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有关证明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方可进行的操作。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辩护律师根据以上规则申请会见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看守所则应迅速作出回应并予以安排见面事宜,且最晚不得晚于48个小时。
2、在侦查期间,当辩护律师需要同被拘留的此类犯罪嫌疑人会面时,对此必须经过
侦查机关的明确许可。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侦查机关在审批辩护律师见嫌疑人的请求之前,务必提前通知看守所,遵循正当程序予以处理。
3、整个侦查阶段内,所有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均将被
羁押在看守所中。
在此过程中,除了辩护律师及
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工作人员外,任何亲属甚至其他人员均无权与其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