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现场中发生的非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人脑溢血情况下,包工头原则上并不承担需负有的责任。
然而,若该名工人在突发脑溢血后不幸去世或在被送医救治的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而丧命,其状况将被认定为视为
工伤性质,即使与包工头确立的是一种
劳务关系,包工头仍需承担相应的
经济补偿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