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拖欠高利贷并遭受
追债困扰的问题,当该
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的范畴时,通常是不会牵涉到亲属的。
然而,若债务归类为夫妻共有的部分,那么针对债务拖欠主体的配偶一方同样需要承担偿还义务,在这样的状况下,
债权人有权对
债务人的配偶进行追偿。
更为特殊的情况是,倘若债务人不幸离世,其所留下的财产由
继承人继承,那么即使这笔债务未被归入夫妻共同的债务范畴内,承袭了遗产的继承人仍需承担清偿责任。
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这些继承人主张债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