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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为多少次

刑事诉讼程序中所规定的原侦查机关完成第一次补充调查后,可以提出再需要两次补充调查的请求。
每一次的调查时长不超过一个月份。
补充调查是指辅以案件处理所需的充分的物证、人证以及信息资料等,通过重新对既有侦查工作中的疏漏和不足之处进行深度调查来完成的过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新修订: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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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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