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下三重维度,我们可以对商家的经营措施进行深入剖析,判定其行为是否存在消费欺骗之嫌。
首先,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所采取的各种手法都将被纳入考虑范围内,如:
在出售的商品之中混入其他杂物、
伪劣品,用假货替代真品,以次品冒充优质产品,或者以不符合标准的商品充当合格品;
其次,需要关注商家是否存在以下几种明确规定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最后,再看商家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是否有意使用不合格的测量仪器或破坏测量仪器的精确性,以及商家是否利用
消费者的金钱购买欲望,予以欺骗,但又未能或没有按时地提供所需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商家提供的并非以原本的名字或标志来提供货物或服务等情形。
至于第二点,则是需要根据广大普通消费者的认知层次和鉴别能力来做出判断,若该行为能足够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便可被确认为是
欺诈行为。
最后一点就是要关注商家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意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
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