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事故中涉及到双方均为机动车辆,那么处理和赔偿步骤如下:
首先,应由两方分别使用自身之交强险来对彼此进行善后赔付;
如若交强险未能全额覆盖全部理赔额度,则超出部分将由另一方负责支付其中50%,而自己需承担另外50%。
当然,如若在这当中任何一方可找到保险公司作为支持者,那无疑能得到更多的人工支持及帮助。
2、倘若涉案方一方为机动车辆,另一方则为非机动车辆或者行人,此时所产生的损失额度中,50%应由对方承担,剩下的50%则由违法方自行承担。
同样地,倘若其中一方拥有保险,那么将由保险公司健康理赔。
在此之前,机动车辆应先动用其自身的交强险对非机动车辆或者行人进行必要的补偿。
然而,商定的超过交强险理赔部分的额度,双方需要平均分摊,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3、需要额外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交通事故归咎于单方面原因,有时事故可能源于双方同时出现违规过错。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须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流程如下:
先由保险公司主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然后再有序确认各方的实际损失,并依据这些损失进行等价折抵计算。
最后,由一方负担剩余的损失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