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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行为包括哪些

一、犯罪分子采用种种非法手段制造虚假信用卡来进行欺骗活动。
这其中涵盖了以假信用卡购买商品、从银行或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办理各类缴费、结算等相关服务等多种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提的''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我国法律第177条中所明确规定的,即基于各种违法手段制成的信用卡。
二、犯罪分子利用已经丧失效力的信用卡实施欺诈行为
所谓的"作废"信用卡,实际上是由于特定法规要求而自愿放弃效力的信用卡。
根据相关规范,这些作废信用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由于信用卡超出有效使用期限,随即自动进入失效状态;
其次,持有信用卡的用户在有效周期内主动放弃使用该卡片;
最后,用户因为挂失信用卡而使得原有卡片变得无效。
三、犯罪分子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行骗行为。
这种行为俗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其具体情形是指非信用卡持有者冒充持有人之名,实际使用并骗取财物。
举例而言,行骗者可能会利用拾获所得的信用卡或是未经当事人允许而擅自使用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等。
四、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关于信用卡透支行为,是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账户资金储备不足甚至已无资金的情况下,按照银行的严格审查后,仍得以继续利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但是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据为最终目的,超出规定额度或规定时间进行透支,且在收到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缴通知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欠款,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判定属于"恶意透支"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判断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因素在于,罪犯通过欺骗的方式取得的金额是否已经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亦即立案标准
只有当诈骗数额达到立案标准时,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届时才有可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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