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机动车辆引发交通意外导致
人员伤亡或财产损伤,则应由保险公司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给予全额赔付。
如超出该责任限额之金额,则应依据以下具体方式确定
赔偿责任:
(1)假设机动车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过失原则,由存在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承担相应责任;
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按照各自主张的过失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
(2)若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产生交通事故,根据法定程序,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主要责任;
然而,如能提供相关
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且机动车驾驶员已按照规定采取了必要的应对措施以降低其责任,则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所承担的责任。
但必须指出的是,若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机动车一方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
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
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