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即便货运事实出现货物毁坏甚至完全消失,承运方仍然有权利加以豁免其责任:
1、
不可抗力。
这意味着在实践生活领域内,我们无法预见到、防止甚至征服的各种实际状况。
例如:
地震、海啸以及其他该
类别的种种自然灾害。
作为人力束手无策的法定豁免条件,这类不可抗力同样能够在货运合同范畴内对货物的丢失或损坏现象起到保护作用;
2、货物的自然特征或是相应的合理磨损消耗。
货物的天然特性,即是货物本身的本质特质,这些都是由货物的构成、质量来决定的,使得货物呈现独特的特点。
比如,液态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可避免地会自然挥发,这种自然特性或是因货物与运输方式之间自然而然的合理磨损消耗导致货物的毁坏甚至消失,与承运商的货运行为并无直接关联性,因此不必追究承运人的责任;
3、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过失。
把它们当作寻常物品进行包装,从而使得货运途中由于特殊性质的物品所引发的事故,尽管与承运商的货运业务有关联,但是如果损失并非由此承运公司的操作不当引起,自然也就无需承运人承担此项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