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形中,交强险将予以免责处理:
首先是由受害方故意引发的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其次是投保人自身所有的财产及其受保车辆上所承载之财产所承受的损失;
再者,当投保车辆遭遇交通事故时,可能会使受害方的营业活动被迫终止、车辆停滞不前甚至是电源供应短缺等多种问题引发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除此之外,市场价格波动而引起的投保车辆贬值情况,以及维修之后价值降低所导致的损失等各类间接
经济损失也同样属于交强险的免赔范畴;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交通事故所引发的
仲裁或者
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项目所需支付的各项开支也是交强险不予承担的责任范围之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