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消费者在商业场所意外跌倒受伤,商场并非绝对要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该事件系因商场未能履行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基本职责所致,那么该商城将被视为间接过失方,需对此类事故负责。
相反,若消费者受伤是由其他第三者行为引发,那么只有在商场能出示证据表明其已完全履行了应有的安全保障措施后,才能免于承担责任,反之,则可能仍然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然,若商店已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消费者最终因自身失误而受伤,商城便无需为此类事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