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法之相关
法规要求,人民警察在此项工作中如涉及“借由制作、发放以及查验居民身份证之便,接受他人馈赠或行利己之事”,或是“非法修改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添加规定项目之外之信息,抑或故意填写
虚假信息”,甚至是“无法给出恰当解释而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乃至“
违法施行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从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过程中获取的公民
个人信息被泄露”等情况,均应依据其严重程度,依规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
行政处罚;
若构成
犯罪行为,则将面临法律追究
刑事责任的风险。《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