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事案件移交属地
管辖的
法规条文主要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的明文规定。
此条款所述的实质内容并非对某一特定案件的归属
管辖权进行更改,而是对全部涉及该案件的资料和事宜进行实质性的转移。
这也正是对因管辖权错误导致的问题进行纠错的关键手段之一。
在实践中,刑事
案件移交管辖多见于上、下级人
民法院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