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方丧失其信贷资信时,相关
连带责任担保人并无须被判定为信誉不良或纳入信用违规黑名单。
即使
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起应有的
债务还款义务,他们亦无需因之进入信用缺陷列表。
然而,若
担保人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存在采取伪造
证据及不懈抵抗、非法转移资产乃至躲避执行者等严重背离法律规定的行为,则该等人员将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准予执行的失信人士,从而被冠以“老赖”(
债务人拖欠不还)的称号。《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