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享有稳定收入的当事人。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参照月总收入中20%至30%的比例进行裁判;
然而,于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等一线城市内的案件,具体金额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每月800元至元之间。
若负担抚养责任的当事人需承担两位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用,其所承担的比例可以适度调整,但通常不应超出月总收入的50%。
(2)针对高收入人群的案件。
基于前述比例计算结果超过上述幅度者,司法机关可以酌情突破此限度,但在无特殊情况下,每月开支上限一般不宜超过3000元。
(3)针对经济状况相对较差的当事人。
同样基于上述比例计算,若计算结果小于上述幅度,考虑到多元因素影响,如拥有较多其他财产的抚养方,在对子女抚养能力有利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不在前述范围内进行裁定,进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反之,若财产有限或暂无财产,则可视具体情况,在保证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之上,降低适用该比例,以确保未成年人获得相应的基本生活支持。
(4)针对无直接收入来源的当事人。
此类当事人可通过变卖个人财产来支付抚养费。
如果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理论上应当承担起子女的抚养义务,即便目前没有收入,也不应暂时解除其抚养职责。
必须维持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针对子女患有严重疾病、留学(需经双方书面同意)等特殊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的特殊性,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突破上述比例限制进行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