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遭遇
破产清算之际,如若该公司中有
借款人通过
股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贷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借款人无法如期履行
债务义务的时候,债券持有人有权与质权人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可以通过平价转让或者拍卖、变卖
股权等途径去实现保全自身权益的目的。
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只要折现或是变卖的股权价值超过了已有的债款金额,超出的部分均可归属质权人所有;
而如果变现之后的资金仍然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那么其余部分则必须由借款人负责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
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对
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
抵押权、质押权或
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
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