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我将进行详细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表明:
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国家制定的法规和条例,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又称为银行柜员机或POs机)等操作系统,通过虚构交易、虚抬价格以及现金退回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其行为若情节严重者,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行论处。
在此情况下,要求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或者致使金融机构资金超过20万元以上未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方能被判定为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同时,当涉及的违法财产超出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或者让金融机构在这个过程中丧失了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或导致金融机构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便可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然而,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凡持有信用卡的人群,如有出于非法占用之目的,采取上述方式恶意透支者,都应该受到刑事追究,这是遵循刑法的原则。《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