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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何时提起,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律师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解答,我们必须明确该诉讼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提出。
具体而言,这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即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期间,倘若受害人因被告方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上的实际损失,那么他便在这个过程中有权利向法院发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此情况下,若受害人身亡或失去行为能力的情况出现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亦可据此发起附带民事诉讼。
当然,若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遭受侵害的话,则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之时,也同样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资格和权力。
同时,第一百零四条还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案件同步进行审判处理,但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为避免刑事案件审判过程受到过度延误;
其次,直至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仍由同一个审判机构接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事宜。《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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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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