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瓶车从右侧超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情况下,事故的责任界定应依据每一位
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确切影响以及过失的轻重程度做出精确判断。
若该次事故系由电瓶车驾驶员的行为不当或过错造成,那么驾驶员有必要承担全责。《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