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家拒绝签收货物时的物流费用责任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若买方提出了合理的理由拒绝对货物进行接收,那么卖方将不得不承担邮递费用;
倘若买方未向卖方提供任何理由便选择拒签货物,那么买方必须负担卖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邮递费用;
至于采取货到付款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无论买方是否有理由拒签,均由卖方承担所有的邮递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订,经营者可以通过网络、电视、电话以及邮寄等多种方式来将商品销售给
消费者。
对于这些通过上述渠道购物的消费者而言,他们享有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退货的权利,并且无需提供任何解释或理由,但是以下几种类型的商品并不在此范围之内:
(一)为满足消费者特殊定制需求而生产制造的商品;
(二)新鲜且易于变质腐烂的商品;
(三)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商品,如在线音乐、电影及软件等;
(四)已经送达的报纸、期刊等货品。
除了以上所述
类别之外的其他商品,如果其性质特征使得消费者在购买时认为不适宜退货,那么也不得适用
无理由退货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退货请求必须得到充分支持。
从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卖方应在七天内退还押金给消费者。
退货商品的物流费用应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然而,如果买卖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则应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执行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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