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对于普通的
刑事案件进行
一审通常应在两个月内完成,但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
然而,对那些可能会
判处死刑或涉及其
附带民事诉讼的重大
刑事案件;
以及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时,必须经过上级法院的批准,才能适当延长三个月的审限;
若因为特定原因仍需延长的话,则须向最高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
而对所有
二审此类案件,都需要在二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倘若涉及以上所述特殊情况的,则需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备案或者作出决定后,方可再延长二个月;
如因某种特殊原因还需再做延期的,仍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以期得到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
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