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判决得到宣判之后,我们惊喜地发现了遗漏的
犯罪事实,此时,应对遗漏的
罪名进行审判并作出明确的判决,接下来,应将这起
漏罪与先前的罪行结合起来,遵守如下原则来确定具体
刑罚的时间长度:
首先,除了针对判处谋杀或无期
徒刑的情况之外,其他的罪名都应该在总体刑期之下、多个刑期中最高刑期之上,酌情考虑决定执行哪些适当的刑期;
然而请注意,
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拘役的最长年限也不得超过一年,至于
有期徒刑的总体刑期若是未满三十五年的话,那么其最长期限则是不能超过二十年,而若总体刑期处于三十五年及以上的话,那么其最长期限就只能达到二十五年。
其次,当数个罪行中存在关于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处罚时,应当
强制执行有期徒刑;
对于有多个罪行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是
拘役和管制时,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处罚都需完成之后,才能开始执行管制。
最后,若数个罪行中包含了
附加刑的处罚,附加刑同样需要被执行,而且如果所有的附加刑都是同一种类型的话,那么它们可以合并执行,反之,如果附加刑的
类别各不相同,那么它们就必须各自独立地被执行。
当然,如果上一次的判决已经实际执行过的刑期,这个时间在新的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之内,也要被计入在内。《
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
判刑的
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