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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关于重要的行政处罚情况与法律规定,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违法行为发生时年龄未满十八岁,而已经年满十四岁的年轻人来说,他们的行为往往需要法律的特殊考虑,适当减轻行政处罚。
其次,当当事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去消除或减轻自己违法行为的潜在不良影响时,这种情况下也应被视作祖国对于人性关怀和公平正义的体现,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当事人应该从宽处理,得到相应的宽容和谅解。
再者,如果是因为受到他人的威胁或者诱骗才做出违法之事,那么其责任应相应地被减轻或免除,这无疑显示了法律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上普遍认为的公正原则。
再者,当事人能主动向政府部门供词,自首承认自己的罪行,这种行为也是值得而他的过错程度较大,显著、触犯了多个法律规范时,即便针对他的违规行为已经给予警告等多种行政处罚,但是法律并不会因此再次给出更多的处罚,这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以及对人性的关怀。
总而言之,法律中涉及的行政处罚情况繁多,如何对每种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将直接关系到社会公正、法制尊严与人性的温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最新修订: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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