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新颁布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针对
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做出了适度的调整,明确规定年满12周岁但未达到14周岁的儿童,若其有故意杀人或
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且使得他人不幸死亡或是通过极其残酷的手段使得他人受到严重
人身伤害并导致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并决定追加
起诉的话,那么他们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对于这类已满12周岁但未达到14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要追究他们的
刑事责任,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性的条件:
首先,该犯下的罪行应系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罪,这里所说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被视为一种
犯罪行为,而不只是单纯地理解为特定的
罪名;
其次,必须产生
致人死亡的后果,或者是使用极度残忍的手段造成他人受重伤并且伴有严重残疾的情况;
再次,在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上对事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之后,必须得出情节恶劣的结论。
此举显示出立法机构在调整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时采取的是“极恶补充说”的原则,而并非采用简单粗暴的“一刀切”模式,把完全负起刑事责任的年龄统一设定为十二周岁;
最后,在履行法律程序方面,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并提出追诉,然后才能交由人
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公正判决,展开对未成年被告责任追究的司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