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
判刑为十五年
有期徒刑,那么在执行过程中至少要服刑六年七个月之后方能获得释放。
依据我们国家的法律条款,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履行生效判决的过程中,如果他们能够认真严格地遵守监禁相关的各项规定,积极接受改造并展示出真正的悔过表现,或者在某些方面具备
立功表现,则有可能得到相应的
减刑处理。
然而,减刑并不意味着轻松的
刑罚结束,而是与原
宣告刑期的二分之一保持等量。
但这并不绝对,当以下六种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发生时,就应给予减刑:
(一)阻止他人实施或参与重大
犯罪行为;
(二)揭露监狱内外部存在的严重罪行或是举报,且经过查明的确属实;
(三)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例如新兴发明创造或是重大技术革新;
(四)在紧急关头或危机时刻不计个人安危,英勇救助他人生命;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抑或是排除
重大事故的过程中有杰出表现;
(六)针对国家和社稷做出了更为重要的贡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