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规定的
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方得以直接向
债务当事人原本的居住地点或者财产所在地的相应级别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便寻求债务的
追讨以及债务款项的回收。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应当手持借据等足以证明
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相关证明文件,任一人民法院接收到此类正式启动的
诉讼请求之后便会迅速进行
立案处理。
然而,由于债务当事人可能已经失去联系甚至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处理之后,通常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试图找到已被公告
传唤的
债务人应诉。
若公告
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仍然未能出庭应诉,那么法院将会对此类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例进行详细审理后作出
缺席判决。
在此情况下,即使债务当事人仍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只要
债权人提出适当的申请,法院亦可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变卖债务当事人拥有的房屋或者财产以履行其对债权人的
债务清偿义务。
2.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债务当事人自行向法院书面申请宣告其本人为失踪人口,随后再由债务当事人的
代理人(如其配偶或指定的代理人)从其名下的财产资产中支付借款。
若一位公民在国内居住超过两年时间并失去联系,任何有关的
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向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人员宣告为失踪人口。
如上述,失踪人口的财产将由其配偶、
直系亲属、成年人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亲朋好友进行管理和支配。
至于该失踪人口在未偿还完的税务款项、债权以及其他应付费用等方面的责任义务,皆由代理人负责从其名下的财产中进行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