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商业性强制交通保险赔付的对象仅涵盖因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被保险车辆之外的第三方受害者(含那些不在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客以及
被保险人员)所遭受的
人身伤害及
财务损失,因此,是否需要进行赔付的关键便在于事故发生瞬间,该名乘客是否仍处在被保险车辆之内。
若发生事故之际,该乘客位于被保险车辆内部,且因车辆意外碰撞等因素导致的死亡或人身财务损害为其从车辆内部抛出后的自然现象,那么此种情形下,乘客无疑便属于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并不适用于商业性强制交通保险的理赔范畴;
但若该名乘客所遭受的伤害主要源自于事故发生之后,由于其被抛出车外后再遭受到诸如车辆撞击、碾压等后续伤害,在此背景之下,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将该乘客视为在事故发生瞬间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外,对于此类被保险车辆外部的受害者,商业性强制交通保险应对其相关损害提供补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的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
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