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破产宣告的
法律效力有:
对
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成为
破产财产。
对破产负责人的效力,
董事、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对
债权人的效力,有财产
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
对第三人的效力,影响其
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
民法院依照本
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
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
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
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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