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认缴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对
债权人一般不承担责任。原股东已履行
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后,不再承担责任。原股东未足额缴纳其
认缴出资或出资义务未到期转让
股权,转让
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承担的,股权
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有权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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