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未交诉讼费被按撤诉处理后想继续维权,需在诉讼时效内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重新起诉时要准备齐全相关诉讼材料,确保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
(二)重新起诉后,要及时关注法院发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必须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防止再次因未交费用被按撤诉处理。
(三)若自身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符合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的条件,在重新起诉时可向法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法院审查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费用优惠。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