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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股权质押是否能够转让

【问题解析】
股权质押不可以转让。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质押之后不可以转让,除非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协商同意。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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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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