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进行免责的债务承担,应保证存在有效的债务,这是开展一切债务承担行为的前提条件。要确保被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避开性质上不可移转、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移转或依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债务。第三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还要经过债权人同意。
(二)若要进行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意,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就行,只要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当债务承担符合上述对应条件时,新债务人就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