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清算期间,
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可以从事的活动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企业有未了结业务的,可继续予以了结。但此种业务仅限于未了结业务,不得承担未了结业务以外的新业务。
二是催
讨债权,即继续以自己的名义,如企业已成立清算组的则应以清算组的名义对外催讨欠款或其他
债务。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
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