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管辖时;发现
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或发现假冒
伪劣商品的“窝点”时,都可以拨打12315电话或当地消费者投诉电话。消费者还可携带好购物凭证、商品质量检测证明及相关
证据材料直接到经营者所在地区工商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工商所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
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