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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2007修正)第四十六条是那些内容

第四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五)违反行业规范,需要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律师协会作出上述处分的,可同时建议上海市司法局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超出行业范围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处罚建议。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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