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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第六十一条规定

第六十一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宜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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