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簿上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如果户口簿无法证明亲属关系的,
当事人可以先要求村委会或
居委会出具
亲属关系证明,然后持该证明到派出所要求派出所核实。
2、公安部、教育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该文件自9月1日起实施。《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
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
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规定: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
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其中包括: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