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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


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


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规定民法典免责的债务承担构成要件有几个方面的内容,如果要将债权进行转让的话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可以的,对于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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