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之间
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讼,企图通过
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
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
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
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
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等,干扰人民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
警告、罚款、
行政拘留等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