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1、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末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手段、后果等
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
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4)每增加
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三年的刑期
(6)抢劫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
(7)每增加本
罪名第1条第
(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
管制刀具等抢劫的
(2)
流窜作案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教唆或伙同他人抢劫
家庭成员或者
近亲属财物的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