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人而言,其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并且,债权人能够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清偿,不过,所受领的财产利益不能仅用于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能自行与自己对债务人的债务相抵销,必须和其他债权人公平分配,以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
对于债务人,其对自身债权的处分权会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不能再随意对次债务人处分权利,避免债务人通过不正当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而对次债务人,其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同时,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各种抗辩,都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等相关条文明确规定了代位权,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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