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而言,从犯主要起到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
所谓次要作用,就像是在一场共同盗窃行动中,那些只是负责望风的人,他们参与了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与主犯相比,其作用明显较小。
而辅助作用则体现在为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方面,比如为犯罪提供所需的工具等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看,从犯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不过这种故意相较于主犯的犯意,可能会稍微弱一些。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从犯,必须要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因为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造成的危害性,相对主犯来说是比较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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