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清算作出了详尽规定。
其一,清晰界定了破产申请的主体范畴,其中涵盖了债务人以及债权人等。
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同时其资产既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便有权申请破产清算。
其二,细致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以及其应履行的职责等。
管理人承担着接管破产企业,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理与处分等重要事务。
其三,对于债权申报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债权人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债权申报。
在清算程序的实施过程中,会按照法定的顺序来清偿债务,先是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是职工债权以及税收债权,最后才是普通债权等。
这些规定为破产清算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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