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有着明确规定:其一,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本国法律为准。
但若依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就适用行为地法律。
其二,汇票和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遵循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同样适用出票地法律,不过经当事人协商,也可采用付款地法律。
其三,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皆适用行为地法律。
其四,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依照出票地法律来确定。
其五,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以及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都适用付款地法律。
这些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在《票据法》的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中得以明确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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